依循劳动基准法及劳工退休金条例的规定,订定员工退休相关办法,成立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退休准备金提拨及发给等相关业务,并按月提拨退休金至劳工个人退休专户,员工参与退休计画比率100%。
1.于94年6月30日(含)前入职之员工,享有旧制退休金年资,惟自员工自由选择为新制退休金资格后,始享有新制退休金年资。旧制退休金皆按每位具旧制退休金年资者之2%月 薪资,由本公司按月提存至中央信託局旧制退休准备金帐户。截至2017年12月底止估计旧制应计退休准备金负债金额约为47,597仟元,本公司营运资金足供支应。配合劳基法第 56条修订,已于当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馀额,该馀额不足给付次一年度内预估成就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退休条件之劳工,将于次年度三月底 前一次提拨其差额,并送本公司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审议。
2.新制退休金则依每位享有新制退休金资格者之劳工退休金级距,按月提拨6%至员工个人退休金专户,除雇主固定提拨6%之退休金外,员工另可依个人意愿选择退休金级距0%~6%不等之退休金,提存至个人退休金专户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请退休:
(1)任职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2)任职二十五年以上者。
(3)任职十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
3.旧制退休金之计算方式:
(1)在劳动基准法实施前即在本公司工作者计至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者,每满一年给与半个基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最高以三十五个基数为限。
(2)在劳动基准法实施后(七十三年八月以后)始在本公司工作者,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者,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3)以上劳基法实施前后之退休金合计最高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
4.旧制退休金之计算方式:
(1)在劳动基准法实施前即在本公司工作者计至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者,每满一年给与半个基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最高以三十五个基数为限。
(2)在劳动基准法实施后(七十三年八月以后)始在本公司工作者,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者,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3)以上劳基法实施前后之退休金合计最高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