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循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訂定員工退休相關辦法,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執行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發給等相關業務,並按月提撥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專戶,員工參與退休計畫比率100%。
1.於94年6月30日(含)前入職之員工,享有舊制退休金年資,惟自員工自由選擇為新制退休金資格後,始享有新制退休金年資。舊制退休金皆按每位具舊制退休金年資者之2%月 薪資,由本公司按月提存至中央信託局舊制退休準備金帳戶。截至2017年12月底止估計舊制應計退休準備金負債金額約為47,597仟元,本公司營運資金足供支應。配合勞基法第 56條修訂,已於當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將於次年度三月底 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本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2.新制退休金則依每位享有新制退休金資格者之勞工退休金級距,按月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除雇主固定提撥6%之退休金外,員工另可依個人意願選擇退休金級距0%~6%不等之退休金,提存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中。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3)任職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3.舊制退休金之計算方式:
(1)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前即在本公司工作者計至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最高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
(2)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後(七十三年八月以後)始在本公司工作者,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3)以上勞基法實施前後之退休金合計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4.舊制退休金之計算方式:
(1)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前即在本公司工作者計至七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最高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
(2)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後(七十三年八月以後)始在本公司工作者,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3)以上勞基法實施前後之退休金合計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